1.用人單位應當建立作業病危害要素日常監測原則,指定專門人員擔任作業病危害要素日常監測作業。
2.用人單位作業病危害要素監測人員應接受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保證可以擔任日常監測作業。
3.用人單位應根據其作業場所存在的作業病危害要素種類狀況,特別是存在高危粉塵、高毒物質的,應經過購買監測技術服務、或裝備相應的防護用品,檢測儀器(含直讀式儀器),或安設實時監測設備等辦法,安排翻開周期性監測。
4.用人單位作業病危害要素監測儀器、設備應守時進行維護、保養和更新,保證其功用牢靠,可以正常運用。作業場所存在爆破危險的,用人單位日常監測儀器、設備應滿意防爆要求。
5.用人單位每年至少應對作業場所作業病危害要素進行一次監測(實時監測作業病危害要素在外)。作業場所勞動者人數較多、化學有害要素濃度或物理危害要素強度較高的,用人單位應加大監測頻次,保證可以及時發現并處置作業場所存在的作業病危害。
6.用人單位應參照《作業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159)要求,擬定日常監測作業方案,清晰監測地址、監測崗位、監測時段等具體內容。
7.監測效果斷定參照《作業場所有害要素作業觸摸限值:化學有害要素》(GBZ2.1)和《作業場所有害要素作業觸摸限值:物理要素》(GBZ2.2)。
8.用人單位應將作業場所作業病危害要素日常監測效果及時陳說首要擔任人簽字。發現強度或濃度逾越國家作業衛生觸摸限值規范的,首要擔任人應立即安排采納相應的處理辦法,指定相關部分或責任人擔任實行。